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規劃、開發及營運等相關業務,特設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 第2條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招商業務之企劃與執行、國內外農業生物科技…
- 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 第5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6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8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9條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 第10條本處於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 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及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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