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林業政策之擬訂、林業資源之保育、利用、開發與森林經營計畫及科技…
- 第3條本局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技正、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
-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1條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若干林區,各設林區管理處;並另設農林航空測量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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