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設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 第3條各林區管理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各林區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 第6條各林區管理處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各林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各林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各林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10條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另置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各該管轄業務。
- 第11條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士、技佐、車長、站務員、司…
- 第12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3條各林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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