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及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二、應用生物技術、農產品品質檢測及加工之改良研究。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四、區域性農業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五、區域性土壤肥料及有機農業之改良研究。六、區域性農業推廣、農業經營及農產運銷之改良研究。七、各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八、區域性農業之示範推廣。九、其他有關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