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第6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二、涉及國家安全。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