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前條所稱科技計畫,範圍如下: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三、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學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五、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科技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