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法規: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四章 運用研發成果之收入及分配 第22條 運用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屬之執行單位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中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