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5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