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4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本條定義的名詞 權責發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