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法規: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1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產保管與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及公益績效。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所定期間內,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送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