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法規: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13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記帳錯誤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