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一、申請書。二、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三、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四、勞動契約影本。五、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