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