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
- 第23條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
- 第24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
- 第24-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遞補應於本辦法修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
- 第25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26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28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
- 第29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準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
- 第30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
- 第31條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二、其…
- 第32條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一、招募許可。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
- 第33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