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
- 第16-1條(刪除)
- 第17條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
- 第17-1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
- 第18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19條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前項外國人生活…
- 第20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21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 第22條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
- 第23條(刪除)
- 第24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標準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準則者,中央主管機關…
- 第25條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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