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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 第12-1條雇主有聘僱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認定具備中央主管機關…
- 第13條雇主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
- 第14條雇主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招募期滿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
- 第15條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
- 第15-1條(刪除)
- 第16條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
- 第16-1條(刪除)
- 第17條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
- 第17-1條雇主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
- 第18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第19條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前項外國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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