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 第8條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一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 第9條第五條之外國人,其停留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三十日內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發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外交部。
- 第11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 第11-1條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第11-3條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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