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二、第二類外國人…
- 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
- 第4條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
- 第5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留期間在三十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一、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
- 第6條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
- 第7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
- 第8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
- 第8-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外國人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中央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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