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