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二、私立學校及團體。三、民營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