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3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