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