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一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8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