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一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