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二、臨時工作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