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第29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