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之限制 第25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