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一、非自願離職者。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