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三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19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二、津貼申請書。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