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二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15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