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二節 臨時工作津貼 第11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二、經費印領清冊。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四、領據。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