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僱用安定措施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