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5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一、不實申領。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前項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