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4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