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3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3條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