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補助金,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4條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一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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