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一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第25條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