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一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第24條 第二十二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