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 第一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第2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