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申請事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
二、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三、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