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5條 創業者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並以事業名義申請本貸款: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三、登記為申請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下併稱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四、登記為前款事業之負責人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