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4條 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創業者參加前項研習課程之時數,由本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明。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者,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