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