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1條 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計息。貸款事業每次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事業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