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母法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