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41條 法規:就業服務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四章 民間就業服務 第41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