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38條 法規:就業服務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四章 民間就業服務 第38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