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
- 第1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 第14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
- 第15條(刪除)
- 第16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 第17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
- 第19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 第20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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