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17條 法規:就業服務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相關法規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相關 第二章 政府就業服務 第1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