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6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